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李樂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240號 原 告 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訴訟代理人 賴聰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峻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947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