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林上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287號 原 告 林上辰 王嘉敏 一、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可麗開發有限公司、楊適槐間損害賠償 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分列記載被告為可麗開發有限公司、楊適槐,並未記載被告可麗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是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可麗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檢附其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6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