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編碼藝術有限公司、羅念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341號 原 告 編碼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念祖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呂佳珍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3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