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楊文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067號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訴訟代理人 吳惠萍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思敏即鉅石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0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