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6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簽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富居室內裝潢工程行即陸傳彬、陽金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662號 原 告 富居室內裝潢工程行即陸傳彬 被 告 陽金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金雄間請求給付簽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