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9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劉淑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924號原 告 劉淑朱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9,300元,應繳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㈢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