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許志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48號原 告 許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彥廷、璟廷空調工程行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