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6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瀬耕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63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李證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清海、藍陽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