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互盛股份有限公司、廖慶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676號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訴訟代理人 游進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