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赫里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游秋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61號 原 告 赫里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秋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福光即佶昌櫥櫃商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4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