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2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9 日
- 當事人陳境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2280號原 告 陳境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 、2款、第121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狀未據記載被告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鋒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 應附繕本由本院寄被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並請原告提出被告全鋒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請原告5日內具狀表明下列事項(請附繕本2份由本院寄被告): 1.提出與被告全鋒公司間拖吊契約或拖吊證明、付款單據,拖吊車車號、司機姓名。 2.「聽從原廠指派的專業建議取消拖吊」意思為何?又「付給司機3000元拖到熟識車廠」,既稱取消拖吊,又稱「拖到熟識車廠」,有無矛盾?「付給司機3000元」之司機為何人?與被告關聯? 3.「第5天拖回原廠」,係與何人聯繫?何人拖車?與被告 關聯? 4.表明請求被告給付3萬6000元之法律依據即請求權基礎( 契約之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或其他?)。 5.提出租車費用單據。 6.被告為公司,原告既稱「聽從原廠指派的專業建議取消拖吊」,何以得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1天租車費用?請表明完整事實理由及請求依據,提出完整證據方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