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3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張綉青、詹祥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588號 原 告 張綉青 訴訟代理人 張文華 被 告 詹祥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民國112年11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8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000元,後減縮後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0,080元(見卷第60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3日10時42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車輛,行經臺中市○○區○○路000號時,未注意 車況,逕行倒車撞及由原告所有而正暫停等候號誌燈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 原告因此支出車損修理費10,800元(鈑金、烤漆)等事實,業據提出上豪汽車商行估價單為證,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所檢送之本件交通事故調查卷宗相關資料可佐。被告則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