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台越國際有限公司、阮海清、力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821號 原 告 台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海清 訴訟代理人 丁氏碧玄 被 告 力扎(RIZAL ALFAUZI)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75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