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5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沈文斌、鄭莉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5451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韓兆廷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被 告 鄭莉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未受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4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