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消簡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藍夙儀、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陳正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消簡字第23號 原 告 藍夙儀 被 告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輝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複代理人 吳巧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已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於113年3月4 日始具狀撤回本件訴訟,此有民事撤回起訴狀1份在卷可參,故 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