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可翔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545號上 訴 人 可翔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葉樹宏 上列上訴人 (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安傳正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 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