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虻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卓宇豪、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589號 原 告 虻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宇豪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以112年度中補字第66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13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31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