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夏惠屏、衛道天地管理委員會、游嘉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888號原 告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被 告 衛道天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7日以112年度中補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1,38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