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金匯來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莊雅芬、陳滋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367號 原 告 金匯來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芬 被 告 陳滋華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2年12月15日上午9時20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