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陳文賢即鏮釜金屬工程企業社、張秀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711號 上 訴 人 陳文賢即鏮釜金屬工程企業社 被同上訴人 張秀怡 上列上訴人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45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