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麗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111號原 告 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瑢 訴訟代理人 陳鶴儀律師 王聰儒律師 被 告 陳亭盈 陳凱惠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俊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1日主張就所簽發之新臺幣3,575,000元支 票業已兌現,被告則陳稱需再確認,惟嗣後並未具狀說明,請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上開支票是否已兌現之陳述狀到院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2月2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