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託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3 日
- 當事人廖政棋即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陳昌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564號 原 告 廖政棋即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 被 告 陳昌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託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是否依被告指定之條件取得合於條件之貸款乙節,應予說明,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