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東暉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陳清宏、黃金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郭映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541號原 告 東暉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宏 被 告 黃金屋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映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9821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可佐,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