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葉慶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108號 原 告 葉慶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鋆瀧即龍泰工程行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