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金匯來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545號原 告 金匯來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滋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7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受損車輛之估價單、統一發票或收據.(修車工資、零件請分別列計)、受損 車輛行車執照影本、如非受損車輛所有權人請提出所有權人出具之請求權讓與證書、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