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1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簽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陸傳彬即富居窗簾、富居室內裝潢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582號原 告 陸傳彬即富居窗簾、富居室內裝潢工程行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金雄間請求給付簽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