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恒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162號 原 告 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恒豪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可翔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8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7625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萬347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97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