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曾守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218號 原 告 曾守雍 原告與被告艾肯強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