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麗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338號原 告 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亭盈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7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