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劉穎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255號 原 告 劉穎芮 訴訟代理人 陳頂新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柏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倫起重行即梁偉倫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