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建鑫工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330號原 告 建鑫工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坤樹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600元(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於本院110年度司執七字第76872號 強制執行事件查封動產之鑑定價格,計算式:274200+10600+105 00+6400+4500+6400=3126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 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另第三人異議之訴,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應以聲請執行之債權人為被告,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本件如執行債務人尚誼實業有限公司亦否認查封之動產為原告所有,依上開意旨,亦應併列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