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乾唐軒美術工藝股份有限公司、于春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374號 原 告 乾唐軒美術工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春明 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 原告因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149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2,6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