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李樂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387號 原 告 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佩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