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廖政棋即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466號 原 告 廖政棋即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美宜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