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張大偉即文勳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506號 原 告 張大偉即文勳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史以沛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 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