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凡谷興業有限公司、林恭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549號 原 告 凡谷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恭正 訴訟代理人 周欣怡 一、上列原告因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04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