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楊子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784號 原 告 楊子毅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彤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1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39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899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