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永帝企業社即陳維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永帝企業社即陳維濬 上列原告與被告妮可(NIKE NOVA SIL VIANI)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