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彭黃秀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52號 原 告 彭黃秀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智忠、四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893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查報陳報被告四方股份 有限公司其目前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