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虻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卓宇豪、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668號 原 告 虻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宇豪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