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原小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望月弘秀、潘慈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原小字第50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複代理人 吳源霖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複代理人 陳定康 被 告 潘慈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6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