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1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風行事業有限公司、黃春梅、吳佳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379號 原 告 風行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梅 訴訟代理人 邱俊傑 被 告 吳佳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8時58分許,騎乘腳踏自行車,行經臺中市北屯區北坑巷與芳庭路時,因右轉彎疏忽,而與原告所有由訴外人邱俊傑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致系爭車輛受損。原告因系爭車輛遭被告過失撞損,而支出必要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8,712元(含零件7,212元、工資21,500元)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8,71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系爭車輛為貨車,被告之單車不可能對系爭車輛造成大範圍擦撞,且系爭車輛車門至貨斗前均無擦撞痕跡,被告單車與原告車輛擦撞處為左手至肩膀及單車前輪事故當時,以被告單車為碳纖維車架,車重僅約8公斤,材質脆弱 ,實不可能對系爭車輛造成損害,系爭車輛之刮痕應係舊有痕跡,故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實際上並無受損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所為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系爭車輛於前揭時地因被告騎乘自行車右轉彎未靠右側行駛之過失而受有損害等情,固據提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見司促卷第9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見司促卷第15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見司促卷第1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見司促卷第19至25頁)、睿峰汽車有限公司結帳工單(見司促卷第27頁)、睿峰汽車有限公司電子發票證明聯(見司促卷第29頁)、車損照片(見司促卷第31頁)為證,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交通分隊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及調查筆錄(見本院卷第27至28、29至36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見本院卷第41至42頁)在卷可稽。 (二)而被告對於本件事故之發生,其有騎乘自行車右轉彎未靠右側行駛之過失乙節,固不否認,惟抗辯:其騎乘自行車不可能造成系爭車輛受有本件損害等語。經查: 1、依據事故當時到場處理員警所拍攝之車損照片(見本院卷第54至57頁),對照被告事故所拍攝之系爭車輛受損照片(見本院卷第161至173、189至191頁)可知,系爭車輛左側車身確實有刮傷受損之情形,而依系爭車輛之駕駛人邱俊傑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亦曾指明系爭車輛遭被告撞到左前車門處,左車身有受損之情(見本院卷第28、34至35頁),則系爭車輛於本件事故發生時,確實有左車身遭刮損之情形,固堪認定。 2、惟本件事故時間為111年10月19日,而系爭車輛送廠維修 之時間係112年7月25日至112年7月28日(見司促卷第27頁),二者相隔9個多月之遙,則系爭車輛於該段期間有無 可能因其他原因造成損害,已堪質疑;又觀諸系爭車輛送廠維修時所拍攝之車損照片(見司促卷第31頁),比對睿峰汽車有限公司結帳工單所記載之實際維修項目(見司促卷第27頁),並無從確認該次送廠維修僅係針對本件事故當時所致之刮傷損害之情;況且,訴外人邱俊傑於事故當時所指受損位置為左車身,然前開結帳工單上之維修項目尚包括後車斗欄板部分,則原告所提出之系爭車輛維修項目是否係因本件事故所致,確有可議。 3、是以,依據現有事證,並無從認定本件原告所請求之系爭車輛維修項目及支出費用係因本件事故所致,而應由被告負賠償之責。 (三)綜上所述,本院依據原告提出之現有事證,既無從認定本件系爭車輛維修費用,係因被告前開過失駕駛行為所致,則原告主張被告應就其所受損害負賠償之責,即屬無據。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所受系爭車輛維修費用28,712元之損害,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 項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