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15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劦辰傳媒有限公司、王鵬傑、邱炳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510號原 告 劦辰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傑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被 告 邱炳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即民事訴訟被告之普通審判籍。質言之,訴訟之提起,應依「以原就被原則」行之,俾維護被告之程序保障。但被告若有特別審判籍者,原告得向被告特別審判籍之法院起訴,或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自當別論。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1,500元,並主張原 告之設於臺中市○○區○○路○○巷00弄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6 條規定,本院有管轄權云云。惟依上開說明,民事訴訟法第6條係指被告普通審判籍以外之特別審判籍,該特別審判籍 之有無自應以被告為判斷,而非以原告之特別審判籍判斷,原告主張其營業所設於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 ,本院有管轄權,於法未合。又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 籍資料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