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29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阮氏玉賢、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蕭政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927號原 告 阮氏玉賢 被 告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政豪 訴訟代理人 賴佑昌 黃伊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以113年度中補字第2271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13年7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