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2 日
- 當事人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文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522號 原 告 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杰 訴訟代理人 林哲生 吳冠霖 被 告 陳山鐘 上列被告因毀棄毀壞等刑事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361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簡 附民字第385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3年3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