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建簡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盧江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建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江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莉禎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