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0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銓大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郭國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賴昱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050號 原 告 銓大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燕光律師 複代理人 常家浩 被 告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11,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 稱系爭支票),屆期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退票,為此本於票據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9頁)。原告是項主張,應屬有據。因此,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3,811,000元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錢 燕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民國)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新臺幣) 發票人 提示日 (民國) 1 112年2月29日 GM0000000 3,811,000元 賴昱銓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