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4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陳春桃、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嚴陳莉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066號 原 告 陳春桃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