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大鴻優通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552號 原 告 大鴻優通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林雚榆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李佳穎律師 洪佩珊律師 被 告 永順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招治 訴訟代理人 許毓民律師 林莅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司之設立地點在高雄市○○區○○路0號,並非在本院 之轄區;且兩造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之事務所亦均在高雄市,並非在本院之轄區,兩造因此合意將本件訴訟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移由高雄地院進行審理(本院卷第203頁),是本院爰依聲請將本件 全部移送具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