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甲吉紙業有限公司、陳宥彤、卓億昇、王肇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300號 原 告 甲吉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彤 原 告 陳宥彤 原 告 卓億昇 被 告 王肇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應徵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許靜茹